12月11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在源頭上防止對污染土壤的不當利用,條例明確應當根據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結果等,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編制各區環境保護規劃、農業發展規劃,應當包含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
條例明確,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名特優新農產品產地的土壤環境的保護,防止土壤和農產品污染,加強小站稻、沙窩蘿卜、茶淀葡萄等特色優質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的保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保護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飲用水水源地。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的保護,維護其生態功能。對未利用地予以保護,不得污染和破壞。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并根據風險管控、修復情況適時更新,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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